※ 補助對象:
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,並於106年度或107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之設置者。同一設置場址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以1次為限,申請人有數設置地點時,當年度至多核予申請補助1案。
※ 補助標準:
1、設置總容量在30峰瓩(含)以下者:
(1)設置總容量在5峰瓩以下者,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6,000元。
(2)設置總容量逾5峰瓩,且在10峰瓩以下者,其5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;逾5峰瓩部分,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4,000元。
(3)設置總容量逾10峰瓩者,其1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目規定補助;逾10峰瓩部分,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2,000元,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。
(4)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獨立型(自用),除依前3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,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1,000元,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,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。
2、設置總容量逾30峰瓩者:
(1)設置總容量逾30峰瓩,且在100峰瓩以下者,其3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;逾30峰瓩部分,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,000元。
(2)設置總容量逾100峰瓩,且在200峰瓩以下者,其10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;逾100峰瓩部分,每峰瓩補助新臺幣2,000元。
(3)設置總容量逾200峰瓩者,其20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目規定補助;逾200峰瓩部分,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,000元,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99萬元。
(4)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獨立型(自用),除依前3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,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1,000元,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99萬元,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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